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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1
資料來源
連署人/楊春妹、蘇泓欽、林金結、蘇錦雄Paylang.Caya、彭一書、黃心華、劉美芳、陳世軒、陳明義、蔡淑君、白珮茹
連署人/楊春妹、蘇泓欽、林金結、蘇錦雄Paylang.Caya、彭一書、黃心華、劉美芳、陳世軒、陳明義、蔡淑君、白珮茹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及《部落會議規則草案》部落為基本治理單位,應享有討論、決策與執行公共資源分配之權利,惟目前實務上部落多缺乏制度與資源基礎,難以有效參與治理。二、中央目前進行之「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設有高門檻,實施對象有限,難以廣泛推展,反倒易造成部落壓力,欠缺實質參與與共識養成歷程。三、本案建議:(一)選定鳥來區內4個部落作為試辦對象;(二)編列每村30萬元之小額預算,設立部落決策使用機制;(三)成立市府跨局處輔導團隊,由原民局與文化局協力執行;(四)辦理培訓、願景工作坊、提案協作、投票議決等自治程序。四、籍由此制度可促進部落培力、落實資源透明與民主治理,亦為未來推動部落公法人制度奠定制度與實務基礎。
本府將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協請本市烏來區公所積極協助各部落辦理,本府將俟部落會議取得共識後研議可行性。
連署人/楊春妹、蘇泓欽、林金結、蘇錦雄Paylang.Caya、彭一書、黃心華、劉美芳、陳世軒、陳明義、蔡淑君、白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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