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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2
資料來源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訂原住民族經濟政策,並輔導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產業。 二、鑑於法令規範係為市府相關機關應作為之事項,包括原民會、農業局、文化局、觀旅局等機關,依權管職權共同研提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方案,得知本市業已興辦設置原住民族經濟產業作為產銷地點者,計有東區建國市場及霧峰區原光復新村等地。 三、前揭設置地區係為都會區,原區尚無完整規劃,爰建議市府於原民會轄管位於和平區谷關原住民市集廣場或適當地區(點),規劃興設並發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並請前揭市府有關機關配合辦理,俾供作銷售平台,以落實法令規範及民意要求。
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照審查意見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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