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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資料來源
一、依據地方民意反映之需求辦理。 二、有鑑於《台中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發售作業規定》第六條第二項針對購買資格部分規定「限收費路段二側之住戶…上述地址含巷、弄者均不符合購買資格」,造成台中市部分集合式住宅社區之居民相當程度困擾,居民統一由位於收費路段之社區單一大門出入口進出,但其住宅地址卻因有該收費路段之「巷、弄」文字出現,即導致其無權利購買指定區(路)段汽車月票。 三、前述對於居住集合式住宅市民不公平之狀況,容有檢討之必要,爰提案要求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應檢討此不合時宜之規定,並進行改善。
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照審查意見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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