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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6
資料來源
一、法律依據與現行問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騎樓屬於道路,依法應供公眾通行,原則上不得作為停車用途。然而,目前部分地區因停車困難,故在騎樓停放汽車,而導致屢有檢舉違停情形。 二、地方政府權責與自治條例調整空間:地方政府可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授權,透過自治條例進一步明定騎樓空間之使用規範,以符合地方實際需求。例如,可明確規範騎樓是否可劃設特定時段臨時停車區,讓管理更有法源依據。
請交通局函請中央權責單位明確告知地方政府能否訂定相關處理辦法,再提供解釋函給本委員會各議員。
照審查意見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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