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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資料來源
確保都市更新後之建築物預留足夠人行道設施。
112.11.02送請市府積極研議辦理。
112.11.15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2.11.23 府授都新字第1120149427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2次定期大會趙怡翔議員提案:「確保都市更新後之建築物預留足夠人行道設施。」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會112年11月17日議工字第11209002940號函。
二、旨案內容本府說明如下:本府於112年9月18日修正發布「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主要為鼓勵更新案留設多元人行空間及因應極端氣候,同時提升人行空間品質,故調整容積獎勵計算方式,致使各種人行空間(無遮簷人行道、有遮簷人行道、騎樓)之容積獎勵值達一致性。有關騎樓維護管理及違規占用等事宜,本市都更容獎辦法已有明訂,應無條件提供予不特定公眾使用,且不得停放機車、設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並於住戶規約中載明,且建管處亦會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事項,據以規範。另針對留設騎樓或人行步道獎勵,將納入後續研議。113.08.23 府授都新字第11360213722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2次定期大會趙怡翔議員提案:「確保都市更新後之建築物預留足夠人行道設施。」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會112年11月17日議工字第11209002940號函及依據本府112年11月23日府授都新字第1120149427號函辦理。。
二、本府於112年9月18日修正發布「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主要為鼓勵更新案留設多元人行空間及因應極端氣候,同時提升人行空間品質,故調整容積獎勵計算方式,致使各種人行空間(無遮簷人行道、有遮簷人行道、騎樓)之容積獎勵值達一致性。
三、為確保本市都市更新案重建後基地沿街面留設之人行空間 ,應考量基地周邊及其相鄰街廓人行步道形式且具延續性設置,爰本府都市發展局業於113年5月13日公告修訂「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增訂「申請留設騎樓之容積獎勵應符合之樣態」,倘都市更新案擬申請留設騎樓之容積獎勵,應符合所列樣態,以達人行空間串聯之效。
四、又有關本市都市計畫指定應留設騎樓路段規定,經查該 等規定多訂於本市各行政區通盤檢討計畫案之都市設計準則章節內,係為維繫既有騎樓紋理、商業形態特色或 為提供地區適宜商業機能之活動空間等,同時也係考量 季節性及多雨氣候而致市民活動較頻繁之路段,有其遮 雨或遮陽需求,爰規定應留設騎樓。惟因各行政區都市 空間發展紋理、商圈發展脈絡等背景因素不同,且各行 政區通檢案審議及通過時間不一,故騎樓設置仍需考量 地區發展現況因地制宜。另倘個別路段有經相關單位認 無留設騎樓必要,本府將再配合納入後續全市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案內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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