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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2
資料來源
建請教育局應落實本市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等,於更新或新設廁所時,應為各式便器設置隔間與門檔(廉),並研擬相關補助計畫,支持輔導本市幼兒園(含私立幼兒園)設置。
113.05.30送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113.06.12 第14屆第03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06.21 府授教前字第1130127427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3次定期大會林議員亮君等議員提案:「建請教育局應落實本市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等,於更新或新設廁所時,應為各式便器設置隔間與門檔(簾),並研擬相關補助計畫,支持輔導本市幼兒園(含私立幼兒園)設置。」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6月14日議教字第11306001130號函。
二、本案本府教育局說明如下:教保服務機構均應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辦理廁所設置或更新: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第8條第6項規定:「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招收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事會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下稱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第24條規定略以,每層樓至少應設一盥洗室;盥洗室(包括廁所)之衛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六)隔間設計: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1.第一目(大便器)、第二目(小便器)及前目衛生設備(淋浴設備),其雙側應以軟簾或小隔板,及前側應以門扇或門簾隔間,且不得裝鎖。但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其前側得不隔間。2.隔間高度,不得逾120公分。但淋浴設備設置於專供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內者,不在此限。」是以,幼兒園立案均需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經本府教育局實地會勘確認各項設施設備規範。另依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第29條規定略以,100年12月31日以前設立或申請設立之託兒所、幼稚園依幼照法改制為幼兒園者,於改制或設立後,有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或遷移者,亦應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是以,本局訂有「台北市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縮減場地、遷移、增加招收幼兒數及變更負責人、設立性質或名稱申請手冊」,幼兒園於更新相關設備時,亦應依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辦理,以符合規範。幼兒園廁所隔間設計規範已納入幼兒園評鑑指標:依幼照法第46條規定略以,評鑑類別、評鑑項目、評鑑指標、評鑑對象、評鑑人員資格與培訓、實施方式、結果公布、申復、申訴及追蹤評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自102學年度起,依幼兒園評鑑辦法訂有相關評鑑指標,業將幼兒園廁所應有隔間設計納入102-106學年、107-111學年及112-116學年評鑑指標。指標說明如下:廁所應有隔間設計;若無隔間設計者,男、女廁應分別設置。本項得就下列二項,擇一實地觀察評鑑:廁所隔間設計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之原則下,其雙側應以軟簾或小隔板,及前側應以門扇或門簾隔間,且不得裝鎖。但供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使用者,其前側得不隔間。廁所無隔間設計者,則檢核男、女廁分別設置情形。本府教育局將依教育部訂定指標就園務管理、總務與財產管理、教保活動課程、人事管理、餐飲與衛生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六大面向,敦聘資深教保服務人員及學者專家到園進行實地評鑑。公幼、非營利及私幼設施設備改善均已有相關補助挹注:公立幼兒園:已編列優化幼教環境設施設備預算─4年增編2億元,改善公立教保服務機構環境,更新相關軟硬體設備。非營利幼兒園:新設或增班之非營利幼兒園,除由本府教育局統籌款支應所需經費外,另得向教育部申請「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經費」;另既有園所倘有修繕需求,得申請「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經費改善、維護與購置經費」或向本府教育局提報專案補助進行設施設備改善。私立幼兒園(含準公共幼兒園):本府教育局業訂有私立幼兒園設施設備改善實施計畫,補助類別包含衛生環境設施設備改善及增置,倘幼兒園有改建廁所空間及設備,可依其計畫期程及園所規模申請,最高補助65萬元。
三、綜上,本府教育局已全面調查幼兒園廁所設置隔間與門檔(簾)之情形,倘有園所未設置或須修繕者,將專案補助園所改善經費,以提升教保服務機構環境及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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