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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資料來源
建請市府將老舊建物健康檢查納入定期檢查之項目。
113.10.15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113.10.16 第14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4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10.24 府授都建字第1130147865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3次定期大會詹為元議員等議員提案:「建請市府將老舊建物健康檢查納入定期檢查之項目」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10月17日議工字第11309001480號函。
二、經查本市107年1月1日至113年9月30日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已完成案件共計6,161件,補助案件數共計1,478棟,先予敘明。
三、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定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行政作業費,其額度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一)依評估費用補助。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3,000平方公尺者,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新台幣1萬2,000元;總樓地板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新台幣1萬5,000千元。(二)審查費:每棟新台幣1,000元。(三)行政作業費:每棟新台幣500元。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一)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標價清單之評估費用。但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評估費用之30%或新台幣40萬元為限。(二)審查費:每棟依前目評估費用之15%估算。但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20萬元為限。(三)行政作業費:每棟新台幣5,000元。前項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
二、未領得使用執照者:(一)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主建物面積。(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同辦法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以前條第一項之補助費用,補助下列各款申請案件: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
二、已獲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耐震能力評估項目。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四、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五、已申請建造執照。
六、已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予補助情形。」故本市係依上開規定受理民眾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又稱耐震評估)補助案件。
四、為提升本市老舊建築物的公共安全,係透過建築物的修繕、補強或更新來達成,本府除持續推廣相關補助,近期亦主動調查疑似無人維護老舊建物建物結構安全情形,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已有強制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及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建築物,應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本府將持續執行辦理以維建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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