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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6
資料來源
為修正「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注意事項」第二條條文乙案,請審議。
113.10.29送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113.11.06 第14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11.19 府授主公預字第1130152447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4次定期大會闕枚莎等議員提案:「為修正『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注意事項』第二條條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11月12日議財字第11305001260號函。
二、本案本府謹答復如下:(一)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6點準用第2點規定略以,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中雜費報支數額依第2點之附表1備註3規定:「雜費每日上限400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依其規定辦理。」。茲為利本府各機關學校員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雜費有一致規範,爰本府前於108年12月23日訂定「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注意事項」,並分行各機關學校據以執行。(二)有關前開雜費報支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標準如下:1、出差地點於台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區內,且公差時間達4小時以上者:每日支領新台幣(以下同)100元。2、出差地點於台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區外:每日支領以400元為上限,各機關學校得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另定報支規定。(三)又有關貴會議員建議調增前開本府雜費報支標準一節,本府將參酌貴會議員所提意見與其他五都及基隆市之規定,並徵詢本府各機關學校意見,儘速研擬修訂前開雜費報支注意事項第2點條文,俟專簽報府核定後,分行本府各機關學校據以執行。114.02.10 府授主公預字第1143001047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4次定期大會闕枚莎等議員提案:「為修正『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注意事項』第二條條文」一案,詳如說明二,請查照。
一、依據貴會113年11月12日議財字第11305001260號函及本府113年11月19日府授主公預字第1130152447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會議員建議調增旨揭雜費報支標準一節,本府主計處經參酌貴會議員所提意見與其他五都及基隆市現行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規定,並洽請本府各機關學校研提建議意見後,復於113年12月30日邀集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開會研商後,業修正「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注意事項」第二點,並於114年1月22日以府授主公預字第1143000555號函分行各機關學校據以辦理在案。
三、檢附修正「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注意事項」第二點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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