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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資料來源
鑒於區公所受理民事調解事件之性質日趨繁複、專業,考量社會經濟水準及國民所得逐年成長,並鼓勵調解委員積極參與調解,爰提案調增「調解委員交通費支給標準」。
113.11.21送市府研議辦理。
113.11.27 第14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12.04 府授民宗字第1130155152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4次定期大會洪婉臻議員等議員提案:「鑒於區公所受理民事調解事件之性質日趨繁複、專業,考量社會經濟水準及國民所得逐年成長,並鼓勵調解委員積極參與調解,爰提案調增『調解委員交通費支給標準』」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11月29日議民字第11304001590號函。
二、考量本市調解委員長年辛勞弭平紛爭、紓解訟源,參考現今社會經濟水平發展及近年物價上漲趨勢,為鼓勵調解委員持續戮力調解,本府將研議調整調解委員出席會議交通費。因相關交通費編列於本市各區公所,本府民政局於編列115年度預算共同性費用時,擬邀集各區公所共同研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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