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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3
資料來源
建請市府主動調查目前各家幼兒園早期自行裝設之監視影像設備規格,並協助各幼兒園汰換相關設備,以符合實際需求。
113.12.27送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114.01.03 第14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4.01.14 府授教前字第1140101035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4次定期大會洪婉臻議員等議員提案:「建請市府主動調查目前各家幼兒園早期自行裝設之監視影像設備規格,並協助各幼兒園汰換相關設備,以符合實際需求。」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4年1月7日議教字第11406000210號函。
二、自法律層面而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1條規定強制於照護0至2歲之托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惟其立法目的係基於2歲以下之幼兒並無反抗及向家長及機構表達之能力,故需加強保護嬰幼兒之人身安全,尚非等同幼兒園情境,且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規定,兒童之隱私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預,亦不可受非法侵害。兒童對此等干預或侵害有依法受保障之權利;專家學者亦指出教育政策應綜合評估教育人員專業及道德底線,於教育現場保持一定程度之信任,倘以個案教保服務人員疏失為出發點評估全面裝設監錄設備,須審慎考量比例原則;爰本市採積極鼓勵教保服務機構裝設監錄設備,同時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並預防違法對待事件發生。
三、本市教保服務機構共計717間,截至113年10月已有641間於公共區域裝設攝錄影音設備,裝設率達89.4%,其中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裝設率達100%,私立幼兒園則達80%以上;教室內工作紀錄器部分,已有517間裝設,裝設比率達72.1%;尚未裝設比率則佔27.9%,其中公立幼兒園於112年僅50間裝設,裝設率為34.02%,相較112年裝設率增長16.32%。顯見本市各教保服務機構裝設比率逐步提升。
四、本府教育局採「全額補助」鼓勵教保服務機構裝設攝錄影設備,包括「新裝設」及「汰換」相關設備之教保服務機構,考量預算經費有限,現階段優先補助尚未裝設監視器之園所,為確保補助款合理分配及運用,未來將同時鼓勵教保服務機構汰換早年設置之攝錄影音設備與線路,尤其是未具有錄音功能者,予以優先汰換,以保障幼兒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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