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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3
資料來源
有鑑於目前台北市各家幼兒園所公共空間設置監視器比例已達80%,但「教室內」監視器裝設比例仍低,如公幼僅達50.34% 、私幼僅達71.7% ,建請台北市政府設法提高教室內裝設比例。
113.12.27一、案由修正為:有鑑於目前台北市各家幼兒園所公共空間設置工作紀錄器比例已達80%,但「教室內」工作紀錄器裝設比例仍低,如公幼僅達50.34% 、私幼僅達71.7% ,建請台北市政府研議提高幼兒園教室內裝設比例之各項方案。二、送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114.01.03 第14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4.01.14 府授教前字第1140101036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4次定期大會洪婉臻議員等議員提案:「有鑑於目前台北市各家幼兒園所公共空間設置工作紀錄器比例已達80%,但『教室內』工作紀錄器裝設比例仍低,如公幼僅達50.34%、私幼僅達71.7%,建請台北市政府研議提高幼兒園教室內裝設比例之各項方案。」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4年1月7日議教字第11406000220號函。
二、自法律層面而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1條規定強制於照護0至2歲之托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其立法目的係考量2歲以下之幼兒並無反抗及向家長及機構表達之能力,故需加強保護嬰幼兒之人身安全,尚非等同幼兒園情境,且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規定(略以),兒童之隱私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預,亦不可受非法侵害。兒童對此等干預或侵害有依法受保障之權利;專家學者亦指出教育政策應綜合評估教育人員專業及道德底線,於教育現場保持一定程度之信任,倘以個案教保服務人員疏失為出發點評估全面裝設監錄設備,須審慎考量比例原則;爰本市採積極鼓勵教保服務機構裝設監錄設備,同時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並預防違法對待事件發生。
三、本市教保服務機構共計717間,截至113年10月已有641間於公共區域裝設攝錄影音設備,裝設率達89.4%,其中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裝設率達100%,私立幼兒園則達80%以上;教室內工作紀錄器部分,已有517間裝設,裝設比率達72.1%;尚未裝設比率則佔27.9%,其中公立幼兒園於112年僅50間裝設,裝設率為34.02%,113年公立幼兒園裝設率為50.34%,相較112年裝設率增長16.32%,顯見本市各教保服務機構裝設比率逐步提升。
四、現行中央訂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督導教保服務機構確保監錄設備能持續正常運作,所攝錄之資料須保存至少14日以上。本市為積極維護幼生權益,業於110年5月3日令頒台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以下簡稱攝錄設備要點),較中央法規嚴格,規定所錄之影音資料應保存至少30日以上;同時規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及公務機關必要調閱時之申請或複製方式,另針對攝錄影音資料之保密及保管訂有明確規範,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有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將依法追究行政或民、刑事責任。
五、本市分別於112年10月、113年8月、113年10月邀集規定教育專家學者、國小校長、幼兒園園長與教師、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多次召開研商會議,修正台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以確保各方權益、消除教職員及家長隱私疑慮之兩大原則進行修正,包括:工作紀錄器所攝影音資料不公開,由專人管理及維護;申請調閱影像資料,僅限因涉及疑似違法事件,當事人或教保服務機構收托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調閱攝錄影音資料;並提供攝錄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辦法、檢查及維修紀錄簿、調閱申請單等相關表件,以利教保服務機構參循,希透過完善調閱制度,凝聚教保服務人員及家長裝設共識。
六、由於中央尚未制定強制要求教保服務機構安裝攝錄影音設備的法律,本府教育局目前採取「全額補助」的方式,積極鼓勵本市教保服務機構安裝攝錄影音設備。此外,本府教育局亦計劃修訂「台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以保障各方利益,並消除教職員工和家長對隱私的疑慮,期望透過健全的資料調閱制度,促使教保服務人員與家長達成安裝共識,提升教保服務機構工作紀錄器裝設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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