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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
資料來源
一、依據行政院院台交字第1110095787號令,111年11月30日生效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四項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為有效管理已列為其他慢車之個人行動器具,建請市府依法儘速研擬「 新北市個人行動器具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交付議會審議。二、新北市交通局12月9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在本市尚未訂定個人行動器具相關管理辦法前,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禁止行駛於道路」,唯道交條例第3條明文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且修法前交通局多次公開表示民眾可於河濱自行車道或非屬道交條例道路定義供公眾通行之封閉場域騎乘,為避免河濱自行車道是否可騎乘個人行動器具的法令爭議,以及新北市個人行動器具管理自治條例制定仍需一定時間,建議市府可在安全優先的原則下,先行公告較無安全疑慮之河濱自行車道及非屬道交條例道路定義供公眾通行之封閉場域,為民眾目前即可騎乘個人行動器具的路段。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個人行動器具係屬其他慢車,禁止行駛於市區道 路;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
二、個人行動器具種類繁多,不單僅是電動滑板車,例如:賽格威、電動獨輪車及電動雙輪車皆歸類為個人行動器具,最高速率可達每小時25公里,因目前經濟部尚無一致性檢測跟型式審驗規定,為避免將有安全疑慮之產品販售予民眾,基於安全考量,爰本巿尚無開放於道路行駛。
三、巿轄新店溪、大漢溪、二重疏洪道及淡水河流域堤外高灘地河濱公園汽機車便道、自行車道、步道等交通運具使用情形業經本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於102年5月2日公告在案,個人行動器具使用規定部分賡續由該處研議及辦理公告;另封閉場域非適用處罰條例,尚無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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