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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
資料來源
連署人/曾煥嘉、白珮茹、陳儀君
連署人/曾煥嘉、白珮茹、陳儀君
一、原廠車殼為可回收標誌之記號,清潔隊不應拒收或要求使用專用垃圾袋。二、建請市府與環保主管機關將原廠機車廢車殼納入可資源回收項目,以保障民眾回收便利性。
一、廢車殼非屬公告應回收物,且廢車殼材質不一又多屬複合性塑膠材質,致回收後無法去化,且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本府環境保護局已於113年10月18日以新北環資字第1132038194號函建請環境部評估將廢機動車輛車殼納入公告應回收項目之可行性。
二、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13年10月22日環循永字第1136018519號函函復表示廢機動車輛雖為公告應回收項目,為維持車輛整體回收效益,除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得從事拆解之行為,其餘不得私自從事廢機動車輛拆解之行為,而廢車殼非屬公告應回收項目,故應併同廢機動車輛報廢後交由廢機動車輛回收業進行回收作業。
連署人/曾煥嘉、白珮茹、陳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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