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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4
資料來源
一、背景說明:2021年9月聯合國大會召開期間,5個來自歐美亞洲的非政府組織,包括「醫生反對活摘器官組織(DAFOH)」、具有聯合國諮詢地位的歐洲「CAP信仰自由組織(CAPFreedomofConscience)」、日本「移植旅遊考量會(TTRA)」、韓國「器官移植倫理協會(KAEOT)」,以及台灣國際器官關懷協會(TAICOT)」聯合舉辦「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之世界峰會」從9月17日到26日共計6場會議,19國38位專家與會,根據主辦單位統計,有數十萬人次在線上觀看該峰會。主辦單位並且在會議閉幕時發布「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之世界宣言」又稱「反活摘之世界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nCombatingandPreventingForceOrganHarvesting)。發起組織表示,「反活摘之世界宣言」是21世紀人類決心制止中共最邪惡的活摘器官暴行的一項最嚴肅的宣示文件;它建構在任何人、任何政權都不可剝奪的權利基礎上,揭櫫了人類賴以生存的普世價值的核心原則:包括人類尊嚴的不可侵犯,生命、身體及自由的基本保護,並且為打擊和制止嚴重侵犯人類生存價值的中共活摘器官暴行提出具體做法。
二、議會應支持「反活摘之世界宣言」協助推動刑事立法或修法之理由:
(一)二次大戰給人類帶來難以彌補的傷痛及損失,也促使近代國際人權領域中發展出許多國際刑事規範,用以制裁慘無人道的人權暴行,例如「種族滅絕罪」、「酷刑罪」及「反人類罪」等。然而時至今日,這些被國際刑事法中所公認的最嚴重的罪行卻仍在持續,並且在獨裁政權的政治力及經濟力影響下被隱瞞和被忽視,尚未得到遏止,使得被害者人數仍持續的增加,其中,中共活摘人體器官便是本世紀最嚴重的人權暴行之一。
(二)多年來國際組織、人權團體、各國政府的調查報告及專家分析確認了「活摘及盗賣人體活體器官是中共獨裁政權下主導的暴行」、「活摘器官暴行下,最大的受害群體,就是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團體成員,他們已成為中共鎮壓政策下,主要的器官來源」。2019年,在倫敦成立之獨立「中國法庭」(ChinaTribunal)也做出相同結論:在中國為器官移植,而殺害被拘留者的行為,仍持續進行著;主要受害者包括被囚禁的法輪功修者;對法輪功和維吾爾人係犯下反人類罪。
(三)二次大戰後的70年間,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陸續問世。在人權、自由、正義飽受戰爭暴行摧毀的20世紀,國際社會以宣言及國際公約的形式來鞏固人類捍衛生存及生命權的共識,並付諸國際實踐。「反活摘之世界宣言」將這70年來對人類最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的核心規範,做為打擊及制止活摘暴行的最高指導原則。這些公約包括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1948)、《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1966)《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onventionagainstTortureandOtherCruel,InhumanorDegradingTreatmentorPunishment(1984)。這些公約還包括《在生物學和醫學應用方面保護人權和人類尊嚴公約,又稱為人權和生物醫學公約》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andDignityoftheHumanBeingwithRegardtotheApplicationofBiologyandMedicine:ConventiononHumanRightsandBiomedicine(1997),以及《歐洲理事會反器官販運公約》CouncilofEuropeConventionagainstTraffickinginHumanOrgans(2015)。
(四)中共活摘器官的暴行作為對法輪功團體成員及維族等少數族裔清洗及滅絕的手段之外,更涉及器官移植所帶來的龐大經濟利益,包括跨國的器買賣、移植旅遊及器官仲介,因此要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的暴須同時從國際及國家層面著手。
(五)在國家級方面,「反活摘之世界宣言」闡明各國應完成刑事立法來嚴懲活摘器官罪行,司法應對暴行主動偵查及起訴法辦;行政體系方面除了禁止參與活摘器官的人入境、不培訓中國移植方面的醫護人員及不發表中國器官移植相關的學術文章等措施。與此同時,各國也應加強民眾對於活摘器官的非法性的認識。「反活摘之世界宣言」強調國際合作蒐集、分析、交換與器官非法取得的相關訊息,並合作調查活摘器官的相關暴行。
(六)「反活摘之世界宣言」自公布以來,全球各地法律界、政界、醫界之主流人土及專家紛紛公開表態支持(詳官網),該宣言共有英文、中文、德文、法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等7個語言文本,可在官網上下載:https://ud-cp-foh.info。
(七)台灣以人權立國是政府的既定政策,台灣最高立法機關立法院、台灣多個縣市議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多年陸續通過人權提案及聲明表態譴責中共活摘器官暴行,但此令人髮指之人權侵害至今未歇,仍需全球各地繼續聲援制止迫害;各國齊心支持「反活摘之世界宣言」完成相關立法實是大勢所趨。
照案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府就「為實踐國家『人權立國』政策,支持『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之世界宣言』譴責中共活摘暴行並宣導國人了解活摘器官真相。」案,敬答覆如下:
一、議題說明:
1.《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1987年制定之初即確立器官無償捐贈原則(第12條),針對仲介器官移植者或違反無償捐贈者處以刑責,具有醫事人員資格者,並得廢止醫事人員證書(104年修正第16條);此外,國人至境外施行器官移植回國接受後續治療者,應通報相關資料(104年增訂第10條第4項),違者處醫院、醫師或病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16條之1第2項),透過強制登錄及禁止器官移植旅遊,杜絕器官移植買賣、器官移植旅遊等非法交易之弊端 。
2.為杜絕涉及器官買賣及器官移植旅遊之情事,建立器官移植制度之透明及可追溯性,確保國人境外移植之器官,係以無償且符合醫學倫理方式取得。104年於本條例第10條增訂第5項「前項接受移植後續治療之病人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全民健康保險用藥資料進行勾稽,以建立器官移植制度之透明及可追溯性,確保國人境外移植之器官,係以無償且符合醫學倫理方式取得。」。
二、本市回應及作為:
A.醫護人員:於醫護人員進行器官捐贈之教育訓練時,增加器官販賣的犯罪概念和影響。
B.弱勢社群:運用單張提醒相關注意事項,避免成為器官販賣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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