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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資料來源
建請市府補助本市65歲以上長者、中低收入戶、視障等身障族群朋友,經檢查具有聽力受損情事,購置改善聽力障礙之相關設備,以維護其健康生活。
112.06.13(一)修正案由為:「建請市府補助本市55歲以上原住民及65歲以上長者、中低收入戶、視障等身障族群朋友,經檢查具有聽力受損情事,購置改善聽力障礙之相關設備,以維護其健康生活。」(二)送市府研議辦理。
112.06.21 第14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2.07.05 府授社障字第1120126754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1次定期大會陳賢蔚議員等議員提案:「建請市府補助本市55歲以上原住民及65歲以上長者、中低收入戶、視障等身障族群朋友,經檢查具有聽力受損情事,購置改善聽力障礙之相關設備,以維護其健康生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2年6月28日議民字第11204001150號函。
二、本府社會局現依衛生福利部頒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依本辦法附表項次82至85有關助聽器-簡易型、助聽器-中階型、助聽器-進階型及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補助規定,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第二類:【b230】、【s260】或【02】。(聽覺機能障礙者);(二)第二類:【b210】、【s220】或【01】中度以上(中度以上視覺障礙者),且聽力損失優耳大於40dBHL。」經聽力師或輔具中心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經本府社會局核定後,即可依輔具評估報告書建議項次購置助聽器,備齊購買憑證及相關核銷文件後再向本府社會局申請核銷,即可依經濟身分別補助新台幣1,000元至30,000元不等。
三、本辦法之助聽器補助對象納入中度以上視覺障礙者且聽力損失優耳大於40dBHL者,係為保障視覺障礙者與人互動能力,使其能接收互動訊息,維繫生活品質。另,若民眾係非屬前揭規定補助對象之身心障礙者,可依本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因特殊情形而具急迫性確有使用需求情形提出專案申請,專案申請時仍須經聽力師或輔具中心評估人員判定有本輔具需求,本府社會局將綜合考量申請人之身體狀況、需求及家庭經濟情形,核定其專案申請,以協助其提升生活品質並減緩聽力問題對健康之負面影響。
四、另若民眾確實因聽力問題影響其健康生活,建請民眾可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取得符合障礙情形之身心障礙證明,俾申請相關福利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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