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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資料來源
建請建築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現況鑑定。
112.11.02送請市府積極研議辦理。
112.11.15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2.12.13 府授都建字第1120149428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2次定期大會張議員志豪等議員提案:「建請建築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現況鑑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2年11月17日議工字第11209002920號函。
二、依「台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四條規定(略以):「建方應於下列期限前,委由鑑定機構辦理現況鑑定並取得鑑定報告:
一、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於申報放樣勘驗前。
二、領有拆除執照(含併同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於申報開工前。……。」及第十五條規定(略以):「鑑定機構為辦理現況鑑定、責任歸屬鑑定及損害鑑定,得以電話、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與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協商勘查時間,並作成紀錄。如無法進入鄰房勘查,鑑定機構應以郵務雙掛號通知鄰房所 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配合鑑定,經通知二次以上仍未配合鑑定者,鑑定機構得請都發局代為通知一次。 經都發局依前項規定代為通知,屬現況鑑定及責任歸屬鑑定者,鄰房所有權人或受損疑義戶未配合鑑定,該損鄰疑義事件不適用本規則,由損鄰事件雙方循法律途徑解決。……。」,已督促建方應積極提升鄰房現況鑑定之比例,先予敘明。
三、後續將要求鑑定機構於鄰房現況鑑定通知函文及本府都市發展局代為通知函文中,增加宣導參與鄰房現況鑑定對住戶財產權益影響之相關說明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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