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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7
資料來源
台北市衛生局應督導台北市大巨蛋球場等單位,將室外場所列為全面禁菸。
112.12.18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113.01.17 第14屆第02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01.29 府授衛健字第1130103314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2次定期大會秦慧珠議員等議員提案:「台北市衛生局應督導台北市大巨蛋球場等單位,將室外場所列為全面禁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1月19日議警字第11308000080號函。
二、菸害防制法僅將少數戶外場所,納入禁菸場所規範。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本府衛生局已結合市府相關局處、學校、企業、里長、社區民間團體、拒菸志工等資源,共同推動公告戶外禁菸場所。截至113年1月25日止,累計公告3,625處戶外禁菸場所,包含學校周邊人行道、公車專用道候車站台、公園、綠地、公車候車亭、香堤廣場、連鎖超商及咖啡店前騎樓等。另,本府衛生局已規劃結合本市連鎖超商及咖啡店業者,共同擴大推動各門市「庇廊」實施禁菸措施(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定義,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在上方有遮蔽物覆蓋者稱為庇廊)增加戶外禁菸場所。
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規定略以,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暨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皆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人員往來必經之處。吸菸區係由各場所管理單位評估需求(如出入對象、人數多寡、場所範圍等)及考量民眾意見予以設置,並負責維護管理,未規範應向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報備。
四、有關本提案辦法「請台北市衛生局應即督導並要求台北市大巨蛋球場及中正紀念堂等單位室內室外全面禁菸」一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該等場所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其室外場所部分,說明如下:本府衛生局業於112年12月18日邀集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府體育局、新建工程處、環境保護局、新仁里里長及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等單位辦理現場會勘,結論為:「台北大巨蛋文化體育園區」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惟新仁里里長建議,應有相關配套(如於園區內設置吸菸區,以減少民眾至里內店家、住宅等周邊區域吸菸,造成二手菸害情形),請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月底前完成評估,再由相關單位共同研議妥善周全方案。本府衛生局經與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溝通協調,該處權管之中正紀念堂室外場所,業自112年12月12日起全面禁菸,並已撤除原有之1處吸菸區。
五、茲因菸害防制法第19條所規範之室外場所,係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故場所管理單位如經評估需求設置吸菸區,未違反禁菸場所規定。惟本府衛生局會持續鼓勵各場所朝室外全面禁菸方向共同努力,並會持續結合公、私部門及社區資源,共同擴大營造戶外無菸環境,強化民眾菸害防制教育,提供多元戒菸服務(如戒菸班、戒菸治療、戒菸專線、戒菸衛教諮詢等),以降低吸菸人口數,及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113.09.05 府授衛健字第1133035530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2次定期大會秦慧珠議員等議員提案:「台北市衛生局應督導台北市大巨蛋球場等單位,將室外場所列為全面禁菸。」一案,更新辦理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貴會113年1月19日議警字第11308000080號函暨本府113年1月25日府衛健字第1130103314號函(諒達)續辦。
二、菸害防制法僅將少數戶外場所,納入禁菸場所規範。本府衛生局結合公、私部門逐步擴大推廣台北市戶外無菸環境,提升吸菸者之不便利性,促使戒菸,以降低吸菸人口數,及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截至113年9月1日,累積公告4,619處戶外禁菸場所(前揭本府113年1月25日函復,截至113年1月25日,累積公告3,625處戶外禁菸場所)。
三、為營造「台北大巨蛋園區」所屬之室外場所無菸環境,本府衛生局已邀集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公司)、本府體育局等相關單位,共計辦理2次跨局處會議及3次現場會勘。經統合在地里長及議員意見,遠雄公司於「台北大巨蛋園區」所屬之室外場所設置6處戶外吸菸區(吸菸區以外區域,禁止吸菸),且由該公司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自主維護管理無菸環境及吸菸區。本府衛生局業公告「『台北大巨蛋園區』所屬之室外場所,自113年9月1日起為除吸菸區外,禁止吸菸場所」,並已運用多元管道廣為宣導禁菸場所規定,亦會持續加強派員至現場稽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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