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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
資料來源
「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於112年7月19日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法令修正前已報核之都市更新案應可比照適用,無須撤案重新報核,提請討論。
113.01.19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之精神,不應損及實施者及地主推動都更權益。請市府依都市更新案自提修正幅度過大更新程序處理方式,重新公展公聽會辦理。
113.01.23 第14屆第02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01.30 府授都新字第1130104332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2次臨時大會陳政忠議員等議員提案:「『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於 112年7月19日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法令修正前已報核之都市更新案應可比照適用,無須撤案重新報核。」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1月25日議工字第11309000140號函。
二、查旨案因涉及內政部訂定之「都市更新條例」第83條法令適用疑義,本府業於113年1月25日府授都新字第1136007067號函請內政部釋示,後續將依內政部釋示內容辦理。113.04.01 府授都新字第1136009391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2次臨時大會陳政忠議員等議員提案:「『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於 112年7月19日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法令修正前已報核之都市更新案應可比照適用,無須撤案重新報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1月25日議工字第11309000140號函暨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2月5日國署更字第1130014021號函辦理。
二、查旨案涉內政部訂定之「都市更新條例」第83條法令適用疑義,本府前於113年1月25日府授都新字第 1136007067號函請內政部釋示,先予敘明。
三、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2月5日國署更字第1130014021 號函(略以):「...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83 條業已明定都市更新案申請建築執照之相關法規適用時點...,係例示說明而非列舉申請建築執照所涉法令,並應指涉及之中央法規及地方自治法規而言,始符其立法目的。復查上開所涉法令,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至本條例第61條之1(現行條文第83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期限屆滿前縱有所變更,其法規之適用,仍應依本條例第61條之1(現行條文第83條)第1項規定,以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如附件)。
四、是以,有關都市更新案涉及「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之法規適用,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3條規定,以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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