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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
資料來源
本市都更二箭依新頒布之「擬定台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內容「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規定,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評或詳評結果認定,評估結果 ID 值小於 0.35 之建築物其危險建物認定得以放寬獎勵,惟實際執行評估發現已達危險建物標準等級之建物經檢核評定,旨揭標準過於嚴苛難以達成,造成有法無實,陳請放寬危險建物認定標準,以落實都市防災政策,引導危險建築物加速重建,提請討論。
113.01.191.於「擬定台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內容增列:已判定屬高氯離子認定之危險建築物或經市府迅行劃定都更地區之建物及都市更新案經結構詳評檢核評定可比照危險老舊建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之評估基準。2.送請市府積極辦理。
113.01.23 第14屆第02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01.30 府授都新字第1130104270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2次臨時大會陳議員政忠等議員提案:「本市都更二箭依新頒布之『擬定台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內容『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規定,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評或詳評結果認定,評估結果 ID 值小於 0.35 之建築物其危險建物認定得以放寬獎勵,惟實際執行評估發現已達危險建物標準等級之建物經檢核評定,旨揭標準過於嚴苛難以達成,造成有法無實,陳請放寬危險建物認定標準,以落實都市防災政策,引導危險建築物加速重建。」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1月25日議工字第11309000150號函。
二、內政部針對「危險建築物」定義,已於都市更新條例聚焦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依「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得放寬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30%。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本次透過都市計畫方式「擬定台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訂定「危險建築物容積獎勵」。而危險建築物之認定,依內政部於110年11月17日訂定「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明定都更範圍內若經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現行規範之三分之一(即評估結果ID值小於0.35者),視為耐震能力不足且有傾倒危害公安疑慮之危險建築物。符合以上條件之危險建築物,內政部除給予容積獎勵鼓勵加速重建外,亦得準用建築法第81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強制拆除。
三、另有關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進行結構初評後ID值大於0.35之原因,後續將邀集相關公會討論。113.08.23 府授都新字第11360213723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2次臨時大會陳政忠前議員等議員提案:「本市都更二箭依新頒布之『擬定台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內容『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規定,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評或詳評結果認定,評估結果 ID 值小於 0.35 之建築物其危險建物認定得以放寬獎勵,惟實際執行評估發現已達危險建物標準等級之建物經檢核評定,旨揭標準過於嚴苛難以達成,造成有法無實,陳請放寬危險建物認定標準,以落實都市防災政策,引導危險建築物加速重建。」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1月25日議工字第11309000150號函及依據本府113年1月30日府授都新字第1130104270號函辦理。
二、本府於113年3月28日公告發布實施之「台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計畫」(下稱防災都更計畫)係考量都市更新條例聚焦之危險建築物樣態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並考量本市針對「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業訂有「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於重建時得放寬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30%;故防災都更計畫即是為補足同為危險建築物之「耐震能力不足」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建築物重建誘因,鼓勵更新改建,期能建構居家安全之韌性城市。
三、其中針對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之認定,係依內政部於110年11月17日訂定「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明定都更範圍內若經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現行規範之三分之一(即評估結果ID值小於0.35者),視為耐震能力不足且有傾倒危害公安疑慮之危險建築物。
四、另「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得以「氯離子含量、中性化深度及混凝土抗壓強度之平均值」或「耐震詳評」兩種認定方式認定,爰經鑑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者,未必屬「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故倘「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耐震鑑定結果ID值小於0.35之合法建築物,或於「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訂定發布前(民國63年2月15日)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者,亦得申請防災都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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