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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8
資料來源
為加強國家語言之保存與推廣,建請教育局、文化局研擬國家語言社團認定基準,並修改轄下場館之場地借用辦法,將國家語言社團列為優惠對象。
113.05.03送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113.05.08 第14屆第03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05.17 府授教終字第1130121103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3次定期大會林亮君等議員提案:「為加強國家語言之保存與推廣,建請教育局、文化局研擬國家語言社團認定基準,並修改轄下場館之場地借用辦法,將國家語言社團列為優惠對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5月10日議教字第11306000710號函。
二、經查國家語言發展法等相關法規,目前中央法規並無設置國家語言社團認定基準之相關規定,若欲設立相關社會團體,可依據人民團體法、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由發起人提出申請。
三、有關市府教育局及文化局轄下場館之場地借用辦法,將國家語言社團列為優惠對象一事,說明如下:查規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於規費之徵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另依同法第12條規定略以,有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教育局轄下場館均遵循規費法之規定,倘有該法規所定得減免之情事,始得列入場租酌減對象。另國家語言社團為文化局從寬認列屬藝文團體之一,文化局已有針對藝文團體訂定相關場地借用優惠價格,國家語言社團亦可向該局申請藝文補助,補助國家語言之相關活動推展。依據台北市立圖書館場地收費基準,與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合辦之活動,由使用單位以公文申請並經該館審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另本市鄉土教育中心依據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略以,申請人為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學校自辦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申請人為本府其他所屬機關(構)者,免繳保證金。經瞭解市立圖書館及鄉土教育中心刻正分別與推廣台語之民間協會研議合辦台語志工培訓,社會大眾皆可報名參加。倘未來有民間團體(協會)欲辦理本土語言推廣活動,可與市立圖書館及鄉土教育中心洽談合作,或與文化局轄館文化館所聯繫,文化局將評估其公益目的及場館精神等,研議相關活動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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