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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2
資料來源
現行《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下稱本實施辦法)中,未有相關拒絕履行代拆職務的規定,導致本實施辦法可能無法作為防範惡建商的最後一防火牆,因此建請將「否決權」納入本實施辦法,以求都更八箭更具周延性。
113.06.111.案由修正為:「現行…最後一防火牆,因此建請將『公調機制』研議更完善審查制度以維護民眾權益納入本實施辦法,以求都更八箭更具周延性」。2.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113.06.12 第14屆第03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06.24 府授都新字第1130127364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3次定期大會顏若芳議員等議員提案:「現行《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下稱本實施辦法)中,未有相關拒絕履行代拆職務的規定,導致本實施辦法可能無法作為防範惡建商的最後一防火牆,因此建請將『公調機制』研議更完善審查制度以維護民眾權益納入本實施辦法,以求都更八箭更具周延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6月14日議工字第11309001050號函。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及「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代拆辦法)」規定,實施者於都更案核定後,應本於真誠磋商精神,確實與待協調戶溝通協調,倘仍無法達成共識,對於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得向本府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
三、實施者依前開規定向本府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應依代拆辦法第5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予本府審查,倘有不符規定情況,依代拆辦法第6條規定:「實施者申請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不符前三條規定者,由本府以書面通知實施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故本府得依前開第6條規定駁回實施者代拆申請。
四、另本市都市更新處已於113年5月13日修正公布「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作業流程圖」,包括申請代拆之相關文件提供予代拆戶檢閱、實施者申請本府再協調時點等,以保障待協調戶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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