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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3
資料來源
有鑒於近年偷拍事件層出不窮,但「台北市公共場所防針孔攝影管理辦法」自91年9月1日施行至今,檢測作業程序付之闕如亦無追蹤列管,建請市府積極修法,將該管理辦法具體列入轄下各機關公共場所安全稽核項目中,具體落實考核機制。例如: 公廁環境檢查表應將「有無實施反針孔偵測」列入檢查項目中。
113.12.241. 請市府針對「台北市公共場所防針孔攝影管理辦法」研議自治條例於下會期送議會審議,並應訂定相關罰則。2.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114.01.03 第14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4.01.14 府授都建字第1140100784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4次定期大會洪婉臻議員等議員提案:「有鑒於近年偷拍事件層出不窮,但『台北市公共場所防針孔攝影管理辦法』自91年9月1日施行至今,檢測作業程序付之闕如亦無追蹤列管,建請市府積極修法,將該管理辦法具體列入轄下各機關公共場所安全稽核項目中,具體落實考核機制。例如: 公廁環境檢查表應將『有無實施反針孔偵測』列入檢查項目中。」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4年1月6日議工字第11409000020號函。
二、有關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預告修正,已於114年1月7日刊登於台北市政府公報114年第4期,修正內容可至台北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查得。
三、此次修法預訂於114年3月底完成,並自發布日起3個月內施行,本次除明訂各公共場所之執行機關外,另課予受檢人應配合檢查義務;如受檢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執行機關之檢查時,執行機關應書面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執行機關得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行政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有關貴會請本府針對本辦法研議自治條例於下會期送議會審議部分,嗣本辦法修正完成施行後,再行研議提昇施行之法令位階。
四、另,本府環保局依「台北市公廁設施環境衛生檢查評分表」對本市列管公廁進行稽查,該檢查表法源依據為「台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業經與本市各公廁管理單位召開公聽會取得共識後,循法制程序公告之。因該表檢查項目及其法源與本辦法未同,為符合法律明確性要求,避免後續行政爭訟成本,針孔項目之檢核仍應回歸此次修正後本辦法所訂書面紀錄格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秉權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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