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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3
資料來源
現有生育獎勵金申請資格,並未針對早產兒設有配套措施,恐無法完全發揮政策成效及美意,建請市府針對早產兒之生育獎勵金補貼,應視個案早產情形酌以預產期作為出生日依據。
113.12.30送市府研議辦理,在鼓勵生育及避免短期設籍之間做出適當調整。
114.01.03 第14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4.01.13 府授民人口字第1140101052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4次定期大會顏若芳議員等議員提案:「現有生育獎勵金申請資格,並未針對早產兒設有配套措施,恐無法完全發揮政策成效及美意,建請市府針對早產兒之生育獎勵金補貼,應視個案早產情形酌以預產期作為出生日依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4年1月7日議民字第11404000040號函。
二、本府自100年起推動助您好孕專案並發放生育獎勵金,囿於市府財政預算有限,故以長期設籍本市之市民為發放對象,規定設籍本市須滿1年始可領取。嗣因北北基共同生活圈內戶籍遷徙頻繁,為保障市民權益,本府於110年調整設籍期間之規定,率先併計新北市與基隆市之設籍期間,並將設籍期間之規定由1年縮短為10個月,大幅減少市民因戶籍異動致設籍期間不符領取資格之情形。
三、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生育獎勵金(或稱生育津貼)規定,對於發放金額、申請資格及申請期限等規範皆有所不同,但皆以「新生兒出生日」計算是否符合一定設籍期間(最短6個月、最長2年),尚未有例外以預產日期作為認定之依據,惟基於鼓勵生育、保障市民權益與兼顧公平性原則下,本府將審慎研議修法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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