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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3
資料來源
鑒於本市多起教保機構發生性別事件,司法調查與行政調查過程中,教保機構現依「台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規定,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十日以上。但實際上不符合調查需求,故提案修正「台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第四點第三款,修正為「…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保存至少九十日以上」。
113.12.27一、案由修正為:鑒於本市多起教保機構發生性別事件,司法調查與行政調查過程中,教保機構現依「台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規定,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十日以上。但實際上不符合調查需求,建請市府研議修正「台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第四點第三款,修正為「…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保存至少九十日以上」。二、送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114.01.03 第14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4.01.13 府授教前字第1140101064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4次定期大會許淑華議員等議員提案:「鑒於本市多起教保機構發生性別事件,司法調查與行政調查過程中,教保機構現依『台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規定,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十日以上。但實際上不符合調查需求,建請市府研議修正『台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第四點第三款,修正為『…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保存至少九十日以上』。」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4年1月7日議教字第11406000200號函。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健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管理及運用,訂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依前開具體作法第4點規定略以,監視錄影資料保密及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三)監錄系統應持續正常運作,不可無故中斷,所攝錄之資料應保存至少14日以上。
三、為建構安全舒適的教學環境,鼓勵教保服務機構裝設攝錄影音設備,完善教保服務機構攝錄影音設備保管、調閱等相關規定,及保護教保服務人員、家長及幼生間權益,本府教育局自110年5月3日北市教前字第 1103043552號令訂定發布「台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現行試辦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
四、攝錄影音資料之保密及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三)攝錄設備應於教保服務機構開放時間持續正常運作,不可無故中斷,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保存至少30日以上。
四、現行中央目前並無強制幼兒園裝設監視裝備,依國教署112年3月10日來函表示,裝設監視器無法預防兒虐,並恐侵犯隱私權及衍生之其他外溢效果,惟對於疑似不當對待事件發生時之真相釐清仍有助益,本市向採「積極鼓勵」幼兒園裝設並全額補助。本府教育局將配合相關規定,以最大努力取得多方共識,協助建立安全的幼兒教育環境。
五、本市教保服務機構共計717間,截至113年10月已有641間於公共區域裝設攝錄影音設備,裝設率達89.4%,其中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裝設率達100%,私立幼兒園則達80%以上;教室內工作紀錄器部分,已有517間裝設,裝設比率達72.1%;尚未裝設比率則佔27.9%,其中公立幼兒園於112年僅50間裝設,裝設率為34.02%,相較112年裝設率增長16.32%。顯見本市各教保服務機構裝設比率逐步提升。目前本市教保服務機構攝錄影像資料,多存於機構內主機硬碟,保存天數多為14日至30日不等。
六、為完善攝錄影像保存管理及調閱流程,本府教育局分別於112年10月30日、113年8月24日、113年10月8日、113年11月20日多次召開台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設置攝錄影音設備補助暨管理試辦要點修正草案研商會議,並邀集專業領域學者、本市國民小學校長代表、幼兒園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協會代表、家長代表、法制專業人員等會商修正,以確保各方權益、消除教職員及家長隱私疑慮之兩大原則修正,包括:工作紀錄器所攝影音資料不公開,由專人管理及維護,攝錄影像保存日數30日等,並預計提供攝錄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辦法、檢查及維修紀錄簿、調閱申請單等相關表件,以利教保服務機構參循。另為掌握教保服務機構攝錄影像保存情形,業將教保服務機構攝錄影像管理規定、影像保存管理、操作等納入公安稽查必要項目,並將於公安稽查時併同查核。
七、本府教育局將賡續推動本市教保服務機構安裝攝錄影音設備,並採取「全額補助」的方式,鼓勵教保服務機構裝設。為取得教保相關人員、家長等多方共識,本府教育局將針對是否延長攝錄影像設施設備保存日數達90日,邀請專家學者、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教保服務機構代表等共同研商討論,評估延長保存日數之經費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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