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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7
資料來源
一、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第15條「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 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二、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學校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一、提升教職員工知能:本府教育局每年度皆會督導學校各自辦理教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研習每年度至少2小時,深化落實通報機制。
二、強化事件調查技巧:本府教育局每年度皆會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等相關研習,以強化調查知能及技巧。
三、採行專案管理機制:各校所通報疑似校園性平事件,本府教育局皆派專人列管督導逐案審查,並定期召開督導會議,以確認性平事件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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