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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1
資料來源
一、近期兒少性侵案件頻傳,尤以寒暑假營隊、才藝班、私人家教等非正式場域最缺乏管理與查核機制,亟需補上防護缺口。二、衛福部已規畫將「兒童工作證制度」納入《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當中,惟短期內尚無實施時程,建議新北市可率先試辦,鼓勵相關人員申請前科查核與核發識別證。
主旨:有關貴會第4屆第5次定期會第5審查會提案第155案最新辦理情形,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4年7月11日北議五字第1140003249號函。
二、貴會山田議員摩衣等28位議員提案:「為防範兒童性侵害與保護兒少安全,建請市府率先以鼓勵方式推動『兒童工作證』制度,建立接觸兒童工作者之身分查核與安全機制。」一案,本府辦理情形如下:
(一)有關現行補教場域教職員工查核部分,本府教育局說明如下:
1、建置本市補習班通報平台,嚴加審查良民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補教法)規定,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前應檢具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報本府核准。本府已建置本市補習班通報平台並介接教育部不適任系統,並嚴格督導補習班落實填報教職員工,嚴加審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即良民證)及不適任註記,防堵不適任人員流竄。
2、擴大辦理補教場域稽查,依法裁罰限期改善:本府持續擴大補教場域稽查,自108年迄114年5月稽查補教場域共計5,648家次,已罰鍰2,936萬6,000元,針對違規場域,本府要求立案補習班確實通報教職員工,若有違失依法裁罰並限期改善,若查獲未立案補習班則依法裁罰並要求停業。本府將加強稽查、依法罰鍰。
3、不適任人員儘速移送認定委員會嚴加認定管制:若經查屬實有補教法第9條第6項各不適任情事者,皆儘速移送本府補習班不適任認定委員會認定,最重終身管制不得擔任教職員工嚴懲不貸,並登錄全國不適任系統列管,要求其所屬補習班不得任用。若為負責人,管制期間廢止立案,本府持續加強複查。
4、未達補習班標準之業者管制,持續函請中央修法:有關未立案及未達補習班標準之教學業者之管理規範及其人員納入不適任查詢等屬於法律保留事項,因涉及人民工作權須由中央統一律定,本府已多次函請中央進行研議,近期已再次於114年5月14日發文強烈建請教育部納入修法研議。
(二)有關現行兒少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查核部分,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3條規定略以,兒少機構聘僱人員前應提供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及其他基本資料報本府進行核備。
2、本府收到上開資料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函請相關單位查調該人員是否有消極資格紀錄,資格符合規定即會將查核結果發函通知兒少機構;倘查有相關事證即通知機構不得聘用或停止其職務,俾確保兒童少年權益。
3、依據兒少權法第105-1條規定,兒少機構若有未主動查詢、聘僱前未報准或發現現職工作人員有消極資格之情事而未停止職務,本府可處機構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三)有關提案本市率先以鼓勵方式推動兒童工作證制度部分,本府說明如下:
1、因兒少領域工作種類繁多,若訂定兒童工作證制度,將涉及18歲以下各教育及托育場域工作人員之資格,亦涉及兒童及少年權益、我國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利及結社自由權利、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議題,應由中央統一律定,本府倡議中央相關部會研議修法。
2、次查衛生福利部日前於立法院已承諾跨部會進行兒少權益保障法修法研議「兒童工作證」制度,本府將持續蒐集相關單位針對兒少工作證之可行性建議,彙整提供中央納入修法研議。
3、本府將持續宣導並鼓勵業者如辦理與兒少有關工作者,可優先主動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相關資料,以作為家長選擇時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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