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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5
資料來源
建請教育局、社會局檢討並調整相關規範,促進本市幼托、居托機構人員性別平等意識。
113.06.24送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113.06.25 第14屆第04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07.04 府授教前字第1130129448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3次定期大會林亮君議員等議員提案:「建請教育局、社會局檢討並調整相關規範,促進本市幼托、居托機構人員性別平等意識。」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6月26日議教字第11306001170號函。
二、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人員任職後每2年應接受性別平等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本市教保服務人員得透過參與教育局或幼兒園辦理之課程,或參與台北E大性別教育相關課程,取得相關研習時數。為掌握各類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修習情形,本府教育局將調查其參與方式及參與比例等,以作為規劃本市性平教育、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等相關研習之參考。
三、次依中央訂頒「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實施計畫」課綱內容包含性別平等教材選擇與應用、性別平等環境的規劃佈置、家庭結構與多元文化認識、不同家庭型態的親子關係討論等,增進托育人員性別意識。本市托嬰中心評鑑項目,「人事規章與差假管理」指標,訂有托嬰中心差假辦法,除依據勞動基準法訂定外,應納入「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並依所訂辦法確實執行。另針對本市公辦民營托嬰機構,於契約中明訂受託單位應每半年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加4小時以上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每年參加性別平權意識(含多元家庭與性別概念等)課程。
四、另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112年1月10日修訂,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教育局責成幼兒園應針對幼生、教師及家長辦理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例如透過親職講座、融合家長日或於課堂間以繪本講授身體界線等多元方式。為掌握幼兒園辦理進度,教育局每季定期控管辦理情形,並於公安稽查時併同查核。
五、教育局與社會局將賡續辦理性平教育及性騷擾防治相關研習課程,責成教保服務人員及托育機構人員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等相關規定,接受性別平等課程,加強推展幼兒園性別平等教育、提升教師性別平等教育專業知能,建立無性別歧視之幼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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