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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6
資料來源
針對大巨蛋舉辦非體育賽事等活動,如何兼具適法性及安全性,以符合市民及各界期待,提出本建議案。
說 明:
一、台北市大巨蛋舉辦非體育賽事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請市府再次行文內政部函示確認。若不適用則需符合台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之規範。
二、市府相關單位應朝向依內政部函示並確保各項活動安全無虞方向努力,使大巨蛋發揮最大經濟效益。
三、大巨蛋如能舉辦演唱會等非體育活動,市府應積極要求遠雄公司提高營收分潤比例及認養松菸古蹟維護。
四、市府應嚴格把關大巨蛋營運績效評分配比,以確保後續營運能杜絕人謀不臧弊端且符合各界期待。
113.06.24一、請市府儘速辦理。二、請體育局與建管處依職權函文內政部,確認大巨蛋辦理非體育賽事活動如何符合公安、消防相關程序下依法進行。三、未來大巨蛋舉辦演唱會等非體育賽事活動,遠雄公司提高營運績效後,不論是提高營收分潤、認養松菸古蹟維護或其他公益回饋等,請體育局再與遠雄公司商議,加強對台北市的回饋。
113.06.26 第14屆第04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一、審查意見增列四、大巨蛋使照註記變更應依循法定程序辦理。二、餘照審查見通過。
113.07.10 府授體綜字第1130129828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3次定期大會張斯綱議員等議員提案:「針對大巨蛋舉辦非體育賽事等活動,如何兼具適法性及安全性,以符合市民及各界期待,提出本建議案。說明:
一、台北市大巨蛋舉辦非體育賽事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請市府再次行文內政部函示確認。若不適用則需符合台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之規範。
二、市府相關單位應朝向依內政部函示並確保各項活動安全無虞方向努力,使大巨蛋發揮最大經濟效益。
三、大巨蛋如能舉辦演唱會等非體育活動,市府應積極要求遠雄公司提高營收分潤比例及認養松菸古蹟維護。
四、市府應嚴格把關大巨蛋營運績效評分配比,以確保後續營運能杜絕人謀不臧弊端且符合各界期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6月28日議教字第11306001220號函。
二、本府業於113年6月26日以府都建字第1136136620號函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針對「台北市大巨蛋舉辦非體育賽事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解釋,後內政部於113年7月1日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7290號函釋示略以:「...如建築物用途非屬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章度2節節名列舉用途(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無論作核准用途之使用或舉辦臨時性活動,均不適用第2節(第121條至第128條)之規定」。
三、倘台北大巨蛋體育館未來涉及有別於主要用途之非體育活動臨時性使用者(如:演唱會、展覽、集會...等活動),應依「台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申請核可。至有關體育場館使用執照附表第29點註記事項,目前規劃執行方式係於不變更原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條件,依臨時使用不同活動型態及類型,辦理防火避難逃生安全認證,由申請人送第三方專業機構(內政部指定具防火避難審查資格機構:台灣建築中心、消防安全基金會)審查其防火避難逃生安全證結果,並將審定資料併入臨時性使用活動申請文件內,提送本府權管機關據以辦理。另本府體育局已於113年6月28日召開「台北大巨蛋體育館辦理非體育賽事之大型群聚活動各權責機關劃分表」跨局處協調會議,未來台北大巨蛋體育館若辦理非體育之臨時性活動,將由本府體育局受理後依分工由各審查機關審核。
四、本府與遠雄巨蛋公司積極磋商後,已促成該公司同意大幅降低運動競技類活動的場地收費,體育局也已要求遠雄,應本於企業社會責任精神,適當調整營收分潤或提供其他公益回饋,後續亦將積極溝通研商。另有關認養松菸古蹟維護部分,本府文化局將請遠雄巨蛋公司進行評估。
五、依台北文化體育園區興建營運契約及促參法相關規範,本府體育局預定 114 年辦理「113年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營運績效評估,刻正辦理籌組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後續將請遠雄巨蛋公司提送受評期間之營運績效說明書,包含履行契約、配合度、環境管理維護及設備維修情形等受評項目,送交委員會評定。
六、倘未來台北大巨蛋體育館使照註記有變更需求時,將依議會決議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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