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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資料來源
請衛生局研議,針對懷胎不到37周出生,且出生時為極低體重(1000克以下)或低體重(1500克以下)之早產兒,如6歲前因「早產」所致生之疾病,須父或母陪病而請事假並不給薪者,應研議給予「陪病補貼」,以減輕早產兒家庭之負擔。
112.06.13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112.06.21 第14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2.07.04 府授衛長字第1120126457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1次定期大會林延鳳議員等議員提案:「請衛生局研議,針對懷胎不到37周出生,且出生時為極低體重(1000克以下)或低體重(1500克以下)之早產兒,如6歲前因『早產』所致生之疾病,須父或母陪病而 請事假並不給薪者,應研議給予『陪病補貼』,以減輕早產兒家庭之負擔。」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2年6月27日議警字第11208000640號函。
二、有關旨揭提案,本府說明如下:目前早產兒父母陪病請假依勞動部勞基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可申請之假別如下:育嬰假:依據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辦理。受雇者任職滿6個月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假,請假期間至該子女三歲止,但不得逾兩年。支薪規定:依平均月投保薪資總計百分之八十發給。家庭照顧假:依據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辦理。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支薪規定:依事假規定,雇主可不給予薪資,但不可以因為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其他法源: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針對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說明,衛生事業主管機關未有勞工權益之維護。基此,另依據「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亦未有勞工權益維護之掌理,無法源依據依循訂定其自治規則及條例。綜上,有關早產兒父母請假陪病補貼,涉及勞雇關係及勞工權益應由勞動部門主責規劃,以提供工作機會保障與有酬的彈性照顧假,更實際的支持早產兒家庭,本府規劃邀請專家學者共同討論研議。112.11.13 府授衛長字第11230487882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1次定期大會林延鳳議員等議員提案:「請衛生局研議,針對懷胎不到37周出生,且出生時為極低體重(1000克以下)或低體重(1500克以下)之早產兒,如6歲前因『早產』所致生之疾病,須父或母陪病而請事假並不給薪者,應研議給予『陪病補貼』,以減輕早產兒家庭之負擔。」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2年6月27日議警字第11208000640號函。
二、有關旨揭提案,本府業於112年7月4日已函復說明目前早產兒父母陪病假別及津貼現況,合先敘明。
三、本府目前辦理進度說明如下:本府於112年7月13日召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早產兒醫療補貼及陪病補貼案專家會議,有關早產兒父母陪病補貼,勞動局研議向勞動部反映家庭照顧假陪病需求法條修訂及研議勞工權益基金增設陪病津貼。此政策為本府重大政策,已於112年8月14日提案至人口政策委員會進行討論,會議決議先提少子女化對策小組討論再提大會。勞動局於112年9月7日回應有關早產兒陪病津貼一案,經考量法令限制、財務收支、不符合勞權基金動支事項及陪病補助之合宜性及公平性,有關發給陪病津貼一案,礙難執行。本府已於112年10月17日提案至台北市人口政策委員會少子女化對策小組會議討論。
四、綜上,有關早產兒陪病津貼一案,家庭照顧假陪病需求及該等假別應給付薪資等情,係屬勞動部權管,爰此本府勞動局於112年8月9日函文勞動部建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請勞動部納入修法考量,勞動部於112年8月18日回函表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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