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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7
資料來源
為杜絕廠商以不實照片核銷之弊端,爰提案工務局應檢視合約範本有關「終止合約」、「不予續約」及「停權」之要件,並評估「公園委託維護管理系統」擴及全府通用之可行性。
112.12.191.案由修正為「……之要件,並確實依『公園委託維護管理系統』擴及全府一體適用。」2.送請市府積極辦理。
113.01.17 第14屆第02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01.29 府授工採字第1133003084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2次定期大會鍾佩玲議員等議員提案:「為杜絕廠商以不實照片核銷之弊端,爰提案工務局應檢視合約範本有關『終止合約』、『不予續約』及『停權』之要件,並確實依『公園委託維護管理系統』擴及全府一體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1月18日議工字第11309000050號函。
二、經檢視本府採購契約範本已有「終止契約」、「不予續約」及「停權」等相關約定,說明如下:「終止契約」:本府機關審核廠商請款文件,如發現廠商提送文件有虛偽不實者,處以該次計價金額固定百分比之懲罰性違約金,另依契約約定,廠商若偽造或變造履約文件經機關查明屬實者,機關得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不予續約」:機關招標時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敍明後續擴充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91630號釋例,機關可依權責自行決定是否續約,倘廠商於履約時有請款文件虛偽不實情形,縱符合契約續約相關規定,機關仍可不辦理續約,機關後續辦理招標作業,得將上開違約情事納入評選參考。「停權」:倘廠商於履約時有請款文件虛偽不實,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之情形者,或因上開違約情事致終止或解除契約,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至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之情形者,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參考附件4)。
三、有關公園處「公園委託維護管理系統」擴及全府一節,本府工務局將召會並請公園處向本府機關介紹該系統相關內容及操作方式等,由各機關參考建置。113.04.17 府授工採字第1133010353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2次定期大會鍾佩玲議員等議員提案:「為杜絕廠商以不實照片核銷之弊端,爰提案工務局應檢視合約範本有關『終止合約』、『不予續約』及『停權』之要件,並確實依『公園委託維護管理系統』擴及全府一體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1月18日議工字第11309000050號函。
二、有關旨揭提案,前以113年1月25日府授工採字第1130103148號函復說明本府採購契約範本已有「終止契約」、「不予續約」及「停權」等相關約定,並已於113年3月22日辦理「各機關辦理政府採購廠商交付估驗計價照片重複雷同案之建議因應對策說明會」,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介紹「公園委託維護管理系統」,會後另以113年3月27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083261號函將通案性辦理原則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參酌(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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