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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資料來源
建請 市府修訂台北市食安自治條例,賦予食安官法定職權,並陳請中央銓敘,俾落實本市食安工作等因,提請 公決。
112.06.13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112.06.21 第14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2.07.04 府授衛食藥字第1120126478號有關貴會檢送台北市議會第14屆第1次定期大會李柏毅議員等議員提案:「建請市府修訂台北市食安自治條例,賦予食安官法定職權,並陳請中央銓敘,俾落實本市食安工作等因,提請公決」一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一、復貴會112年6月27日議警字第11208000710號函。
二、本府為表示重視食安之決心,並於食安事件發生時加強各局處橫向聯繫,偕同各局處分工及統一指揮調度,即時因應食安事件並對外發言,於106年9月8日修正《台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下稱食安委員會設置要點)增設食品保安官(下稱食安官)1人。
三、食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點規定:「本會置執行祕書兼食品保安官1人,由市長指定之人兼任,承召集人(市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擔任本府食品安全發言人,協力督管食安相關計畫執行…」。
四、為賦予食安官之銓敘職務及法定權責,本府前洽銓敘部表示,如欲創設食安官職稱,仍需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專法規範,銓敘部再予創置公務人員正式職稱;爰此,本府前於112年5月25日函請中央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食品保安官等相關規定,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6月21日函復略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否應配置獨立員額執掌《台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規範食品保安官之業務,涉及各地方政府自治權限,不宜明定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五、另,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4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於訂定或修正組織法規時,不得創設職稱。」,查現行未有於專法規範應設置食安官之規定,爰現階段尚無法依規定於各機關官等職等職稱列表中新創設食安官之職務。
六、為明確賦予食安官跨局處指揮、調度相關人員之權責,及對各局處相關人員之考績評核建議之權力,刻正研議修正《台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俟修正後將再次函復貴會本案辦理結果。112.10.05 府授衛食藥字第1123146563號有關貴會檢送台北市議會第14屆第1次定期大會李柏毅議員等議員提案:「建請市府修訂台北市食安自治條例,賦予食安官法定職權,並陳請中央銓敘,俾落實本市食安工作等因,提請公決」一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一、復貴會112年6月27日議警字第11208000710號函。
二、本案本府前以112年7月4日府授衛食藥字第1120126478號函復諒達,另有關《台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業以112年9月28日府人管字第1120140601號函核定修正,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修正規定第2點:依本府112年8月14日修正之「台北市政府組織編制及任務編組案件撰作手冊」,為使府層級任務編組委員之聘(派)等相關涉及市長權限事項之用語更臻明確,有關由業務主管機關報請市長聘(派)兼之等文字,修正為直接由市長聘(派)兼之,酌修本點文字。修正規定第3點: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之一規定酌修本點文字。修正規定第5點:將執行祕書及食品保安官之角色合一,統稱食品保安官,並明定其具有督導、調度及指揮本府各局處執行食品安全相關業務之工作事項,並針對各局處人員執行食品安全相關業務之具體或重大優劣事蹟,得召開會議研議建議獎懲,並奉市長核准後,函請各機關依獎懲程序辦理,酌修本點文字。修正規定第6點:如遇重大或緊急之食品安全事件,食品保安官得召開臨時工作小組會議並指定相關局處出席人員層級,酌修本點文字。
三、檢送「台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核定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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